1998年,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将电子货币界定为: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产品,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这种物理介质可以是Mondex智能卡、多功能信用卡、“电子钱包”等,所储价值使用后,可以通过电子设备追加。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称为“数字现金”,也有人将其称为“代币”(token),由一组二进制数据(位流)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对于这个定义,我有点不明白,Mondex智能卡本身就是数字现金的一种,属于预付支付机制的,而且电子钱包也是可以存储数字现金的。这样划分的2个类别好像不对吧。
对于电子货币来说,其实无非就是2种支付机制,一个先付机制(如数字现金,IC卡类,借记卡类),另一个是后付机制(电子支票,信用卡等)。
另外对于电子钱包,所有的教材都提到说是一种电子货币,实际上它应该是存储电子货币的工具或软件。在电子钱包中可以存放信用卡,借记卡,数字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货币。不知这个大家是如何理解的。
另外是否可以把非银行系统开发的,又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货币,称为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51币,还有其他的游戏币等,或是对这有其他的称呼?
希望大家一块探讨探讨。

